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以被上诉人张**、闫**主动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690元应由上诉人杨柳柳减半承担3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