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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子派与襄城**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心学校与被上诉人盛*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盛*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襄城县**级中学分别于2004年9月23日向盛子派借款100000元,于2004年10月27日向盛子派借款50000元,于2004年12月6日向盛子派借款25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400000元,襄城县**级中学为盛子派出具借贷条三张,约定月息按1%计息。2008年政府化债将以上借款40万元中的6万元作为普九偿债,该6万元于2010年2月8日到账转入盛子派在襄城县农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中。襄城县**级中学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偿还盛子派借款本金75000元,2011年1月20日偿还盛子派借款本金51000元,2012年1月18日偿还盛子派借款本金71500元,2013年1月30日偿还盛子派借款本金70000元,2014年11月4日偿还盛子派借款本金72500元。襄城县**级中学将盛子派的40万元借款本金分期分批已全部清偿完毕,盛子派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襄城县**级中学按约定的月息1%清偿利息至2006年9月1日,2006年9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分段计算为250372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襄城县**级中学未予清偿。2015年7月27日,盛子派诉至该院,要求襄城**心学校清偿盛子派利息2518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盛子派自愿放弃400000元本金中政府划账的60000元自2008年6月8日至2010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10800元。

另查明,襄城县汾陈乡第一初级中学后更名为襄城县汾陈乡初级中学。襄城县汾陈乡初级中学非独立法人,法人为襄城**心学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襄城县**级中学向盛子派借款400000元,约定月息按1%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襄城县**级中学应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盛子派自认借款本金襄城县**级中学已分期分批清偿完毕,现要求襄城**心学校支付按照约定的月息1%分段计算得出的250372元符合法律规定,盛子派自愿放弃政府划账的60000元借款本金自2008年6月8日至2010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10800元,该院予以准许,该10800元从250264元中扣减后为239464元,襄城**心学校应向盛子派清偿利息239464元。襄城**心学校辩称,盛子派请求的利息属历史遗留问题,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的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襄城县**级中学更名为襄城县汾陈乡初级中学,襄城县汾陈乡初级中学非独立法人,以上借款利息应由襄城**心学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襄城**心学校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盛子派借款利息239464元。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盛子派负担80元,襄城**心学校负担500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该院交纳)。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心学校上诉称,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原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未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对其身份无法核实,其次被上诉人未携带证据原件,无法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2、原审未考虑本案借款的特殊性,违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与统一的原则。3、原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承担有失公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盛*派辩称,1、原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已把证据原件提交给了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予以保存。2、原审判决公正合理,弘扬了正能量,使国家的法律程序走向了良性轨道,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的证据出示。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原审判决计算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利息是否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审程序问题,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携带证据原件,但原审庭卷宗显示被上诉人提供有原件,对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原审并无不当。关于本案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原审法院本着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数额,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元,由上诉人**中心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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