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上诉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杨*、毋*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5月14日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李*医疗费649.15元,交通费400元,牙齿种植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3049.15元;2、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沁**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黄*、杨*、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黄*的法定代理人黄小波及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杨*的法定代理人杨满意、武境境、上诉人毋*的法定代理人毋**、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李*提供的清华园小区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1月1日上午,李*与黄*、杨*、毋*在清华园小区玩耍做游戏时,李*的牙受伤,录像显示原、被告在玩耍时使用了两个玩具枪,且有相互射击的动作。u0026rdquo;后黄*的父母开车将李*送回家。李*父母先后将李*送到焦作植是道牙种植医院、焦**官医院就诊,诊断为:牙外伤,冠折3/4,漏髓。支出医疗费共计649.15元,为治疗支出交通费200元。根据医生提供的李*牙齿治疗方案:先对受损牙齿进行简单的修补,18岁以后才能进行再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李*的牙齿受伤后果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及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和三被告在一起用玩具枪共同玩耍时受伤,录像显示李*的伤是在原、被告玩耍期间造成的,且原、被告在玩耍时有两人拿玩具枪并显示相互有射击的动作,而原、被告也不能证明除原、被告外有他人造成李*受伤的有效证据;不能确定是三被告中的某一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因此,李*的损害后果与三被告共同玩耍的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受伤三被告负有共同责任。李*的监护人也存在疏于对未成年的儿子进行危险的安全教育和有效保护,放任孩子外出玩耍,也应负一定责任。酌定李*自负损失的10%,三被告应连带承担李*损失的90%。李*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过错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二、关于李*损失负担问题。李*的治疗费为649.15元,根据李*外出治疗情况,酌定李*支出的交通费为200元,共计849.15元。根据责任划分三被告应各承担李*损失的30%为254.75元。由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收入来源,其承担的赔偿款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支付。对李*诉讼请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李*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要求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本案不予审理,待发生后李*另行主张。对三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一、黄*、杨*、毋*每人应赔偿李*本次诉讼的治疗费、交通费254.75元,该款由被告各自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对赔偿李*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元,李*负担227元,黄*、杨*、毋*每人负担50元。

上诉人诉称

黄*上诉称:本案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李*的牙伤是怎样形成的,不能排除被上诉人李*的牙是在玩耍中自己摔倒将牙跌掉的事实。被上诉人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牙齿断裂系枪伤所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杨*上诉称:监控录像显示,被上诉人李*受伤时,上诉人杨*的枪根本不是向李*方向的射击状态,更不可能击中李*;原审中短信、电话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具体的侵权人;被上诉人李*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李*并未在清华园居住,其监护人却任其在他人家留宿,存在严重的监管疏漏,应对后续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毋*答辩称:被上诉人李*在其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侵权人是谁及具体侵权事实情况,写得非常明确具体,李*已经非常肯定地确定上诉人毋*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被上诉人李*受伤时,上诉人毋*手中无枪,李*牙齿的掉落和毋*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李*提供的手机短信、电话录音充分证明了具体的侵权人;被上诉人李*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李*根本不在清华园小区居住,其监护人放任其在别人家过夜,自身疏于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答辩称:李*在原审中提供的三段视频资料清晰记录了李*被侵害的整个过程,黄*、杨*、毋*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造成李*牙齿被玩具枪击伤;录音资料和短信记录内容不仅印证了李*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而且证明了李*是在上诉人黄*及其家人的邀请下留宿其家中,上诉人黄*的母亲也承认是自己的疏忽管理造成了李*受到伤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的伤情是谁造成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何划分。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黄*、杨*、毋*与被上诉人李*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上诉人李*受伤时,上诉人黄*持玩具枪向被上诉人李*射击,上诉人杨*所持玩具枪斜向上呈大幅晃动状态,上诉人毋某未持玩具枪。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上诉人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49.1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49.15元。关于李*的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本案不予审理,待发生后由李*另行主张。对于上诉人杨*、毋*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李*受伤时,上诉人黄*持玩具枪向被上诉人李*射击,上诉人杨*所持玩具枪斜向上呈大幅晃动状态,上诉人毋*未持玩具枪,上诉人杨*、毋*均无可能对被上诉人李*造成伤害,结合本案短信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上诉人杨*、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黄*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中监控资料、短信、录音资料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李*的伤情系上诉人黄*造成,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上诉人黄*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上诉人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收入来源,其承担的赔偿款应由其监护人支付。被上诉人李*对参加危险游戏造成自身损害应负部分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20%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

二、黄*应赔偿李*本次诉讼的治疗费、交通费679.32元,该款由黄*的监护人黄**、董继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227元,由上诉人黄*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