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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责任公司与郭**、可建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可建虎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孟**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孟**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孟州市**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十四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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