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商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梁园区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王**与伊**术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州市**责任公司与郭**、可建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史**、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陈*、夏邑**有限公司、夏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中牟县广惠**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鑫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宇**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