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张**、韩*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被告经营日用百货批发生意,原告一直给被告供“云娜”牌日用百货。双方在2013年11月30日进行了清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3851.79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还款计划,如果被告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还清货款,原告给予被告减免8000元货款,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原告不予减免8000元货款。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一推再推,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3851.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5851.79元。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1月30日张**签名的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的货,欠货款55851.79元未还的事实存在,并约定2014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李**系“云娜”牌日用百货经销商,被告张**经营日用百货批发生意。原告一直给被告供货,2013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55851.79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购买原告李**“云娜”牌日用百货,为原告出具欠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张**应按还款计划约定日期归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支付所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支付原告李**货款55851.79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