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珈**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珈**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珈**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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