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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分行营业部与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2的信用卡,后欠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8389.75元逾期未还。被告长期不归还透支信用卡款项,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8389.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后,在给被告张**送达应诉手续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给原告的住址,也就是原告诉状上所列被告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71号万达广场6号楼2单元2408号,以及其持有的郑**证字第号房产证均为虚假信息。经实地调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71号万达广场6号楼2单元2408号使用人为郑州煤**有限公司幼儿园,该幼儿园2013年下半年入住时房子是新装修过的房子,没听说过有张**其人;原告提供的被告持有的郑**证字第号房产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张**,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位置是中原区华山路80号院昆仑华府小区7号楼1105号,登记时间是2012年02月16日,房屋状况一栏标注总层数21,建筑面积208.67mu0026sup2;,套内面积142mu0026sup2;。经向昆仑华**务中心调查,被告所持的房产证记载的信息多处错误,一是该小区7号楼有两个单元,标准的房屋坐落标注应该是”中原区华山路80号院X楼X单元X层X号”,而被告所持房产证上的标注没有标明单元号和楼层;二是7号楼共18层,被告所持房产证标注总层数为21;三是7号楼最大面积为130.2mu0026sup2;,被告所持房产证上建筑面积208.67mu0026sup2;,套内面积142mu0026sup2;。

原告提供的被告信用卡账户信息显示,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4年3月21日,拖欠金额38389.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向原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且自2014年3月21日起长期不归还透支的信用卡费用,数额已达38389.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张**的行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该案因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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