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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82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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