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821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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