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丁**、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u0026lt;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u0026gt;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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