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第三人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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