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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乔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乔*及第三人张国防、李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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