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臧**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