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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