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张**、叶*有与被告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张**、叶*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张**、叶*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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