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龙峪湾**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峪湾**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峪湾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栾川县龙峪湾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安阳**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