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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李**伙同李**(已判刑)、罗**、杨**、杨*、张**(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以安阳**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有限公司销售生铁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孟**(另案处理)的安阳**有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安阳市长丰*铸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孟**从其实际经营的三个公司,以价税合计9.7%至10%的价格往安阳**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合计税款1054534.47元,已全部抵扣。其中被告人李**通过孟**从安阳**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239743.56元。

(二)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伙同罗**、杨**等人在合伙往魏县**限公司和魏县**有公司销售生铁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税合计9.7%的价格从孟**开办的安阳**有限公司和安阳市长丰*铸材料有限公司往魏县**限公司和魏县**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合计税款1537002.51元。

另查明,案发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人民币4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等人供述、证人孟**等证人证言、增值税发票清单、扣押货品清单、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昌在被告单位安阳**有限公司犯罪中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李*昌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昌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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