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国**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杨**带领的施工队到达慧联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基础垫层作业。下午6点左右,慧联建设项目工程合伙人李**联系的泵车到达施工工地,泵车操作员张**将臂展开,使车臂从高压线下方伸向地基槽。杨**交代施工员杨**和杨*生平灰,他负责放料。张**操纵混凝土泵车,杨**抱着混凝土泵车输送臂向地基槽打灰,由于泵车臂架触碰高压线致使杨**触电倒地,经120急救医生诊断,杨**已当场死亡。2014年7月10日,延津县人民政府经组成的“5.29”事故调查组下达延政(2014)66号文件,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方达成赔偿协议。豫G×××××号混凝土泵车在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9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18日二十四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为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政(2014)66号文件,认定“5.29”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事故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人保财险不承担赔偿义务,故张**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内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张**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豫G×××××混凝土泵车属特种车辆,保险费率比一般车辆高,其主要运营环境是工地作业,其风险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明知的,被保险车辆在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5万元,人**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2、原审判决以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认定人**司不承担赔偿义务是错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特别是中国**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里区法院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足以证明,特种车辆在作业中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应比照交强险条例予以赔偿;交强险在性质上是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通行,对“机动车通行”宜做扩大解释;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在保险费率上的区别对待,保险人对特种车辆运营的特殊性应该是明知的;保险合同案件审理中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综上,原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人保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辆也不属于通行状态,发生安全事故是建筑设备在生产作业时臂架触电造成的,而不是“车辆”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义务和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豫特种车辆G53037混凝土泵车在2014年5月29日施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应当适用交强险予以赔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交强险的名称和定义看,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本案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与交通事故有本质性的区别和差异,应分别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比照适用本条例”,该规定中的事故亦指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事故,故本案事故不应当适用交强险予以赔偿。据此,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