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原告系从事拉砖销售经营户,2013年10月28日,被告王**称2011年11月份购买被告王**25000块砖一年多风化自焚达70%—80%,截扣原告运输的三车砖用于弥补损失,并出具有证明,原告向被告王**反映,因原告只挣个运费辛苦钱,要求被告王**解决,一直没有解决,原告的5475元的砖款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判令1、被告王**立即支付原告砖款5475元,2、被告王**承担部分砖款的风化赔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被告王**是通过交易员段国旗购买原告运输的砖,因被告王**2011年11月份购买的25000块砖风化太多,2013年10月28日就找交易员段国旗要求赔偿,其看过后找到原告,原告认可风化的砖达到80%,经交易员段国旗等人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赔偿被告王**15000块砖,被告王**支付原告120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

被告王**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拉砖销售经营户。2011年11月份被告王**找交易员即本案证人段国旗买砖,段国旗联系原告曹**,后原告从被告王*攀处拉砖,卖给被告王**5车砖共计25000块,被告王**当时向原告付清了砖款。后被告王**因其购买的25000块砖部分已风化,便找交易员段国旗要求原告赔偿,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又拉了3车砖共计15000块,经屯集村交易员段国旗、赵**等人调解,原告把拉来的三车砖15000块用于赔偿被告王**风化砖的损失,被告王**支付给原告1200元作为补偿原告三车砖的运费,双方当场即时履行完毕。后原告找被告王*攀追偿风化砖的损失,被告王*攀未予赔偿。另查明,原告共赔偿被告王**风化砖15000块,0.365元/块,合款5475元。原告主张称其不同意调解,系被迫将15000块砖卸给被告王**的,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被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证人段国旗的证人证言一份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拉砖销售经营户,其从被告王**处购买砖,后通过交易员即本案证人段国旗又将砖转卖给被告王**。故原告与被告王**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告与被告王**之间亦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与被告王**买卖合同关系中,因原告提供的砖存在部分风化,被告王**要求赔偿损失,后经调解,原告同意赔偿被告王**15000块砖,被告王**支付原告1200元的运费,双方当场即时履行完毕。原告诉称其不同意调解,系被迫将15000块砖卸给被告王**的,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该调解协议双方已当场即时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支付15000块砖的价款547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与被告王**买卖合同关系中,因被告王**提供的砖存在风化导致原告赔偿被告王**15000块砖即被告王**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质量瑕疵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赔偿被告王**15000块砖后,其有权向被告王**追偿即原告因赔偿被告王**风化砖所造成的损失547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承担风化砖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5475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5475元。

驳回原告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