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苏**名下位于山阳区建设东路朝阳大院12号的房产,冻结了被告苏**在中国工商**焦作分行卡号为6212261709000283007的工资卡账户中的20719.5元。
2014年7月17日,被告苏**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以我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为工资卡,是其一家生活来源,冻结导致其家庭无法生活为由申请解冻,担保人杨**以其所有的豫HVQ266号上海**型轿车为被告苏**提供担保。2014年8月25日,苏**又提出申请,称其与爱人杨**工资均被冻结,生活难以为继,苏**于2014年8月24日晚突发急性脑梗在医院抢救,治疗费已告罄无法继续治疗,请求法院给予生活费、治疗费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孟州**有限公司、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系财产纠纷案件,现被申请人苏**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苏**在中国工商**焦作分行卡号为6212261709000283007的工资卡账户中的20719.5元的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杨**用于担保的豫HVQ266号上海桑塔纳小型轿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