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民**限公司与梁**、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民**限公司诉被告梁**、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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