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民**限公司诉被告梁**、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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