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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23日,因争议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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