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久**限公司与被告晨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久**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