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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久**限公司与晨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久**限公司与被告晨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久**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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