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日海**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张**、河南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已在郑州**民法院受理,而本院后于郑州**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移送至郑州**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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