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贾**,原审被告范**、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贾**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7.50元,减半收取2843.7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