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黎**、黎大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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