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韩**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其为刘**和被申请人缴纳过房租押金65000美元、替刘**归还执行款389000元、替刘**归还杨**债务30000元,上述款项应从刘**遗产中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刘*华诉称其为刘**和被申请人缴纳房租押金65000美元、替刘**归还执行款389000元、替刘**归还杨**债务30000元,并主张上述款项应从刘**遗产中扣除,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按法定继承对刘**遗产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综上,刘**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