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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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