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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