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管小乾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小乾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管小乾,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4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5万元,李**担保,期限5个月,月利率2%,被告未按约付息,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金25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原告投资与被告共同经营,因资金未回收,故无法归还原告入股资金,不存在支付利息的情况,原告出示的付息表格,实际上是提前向原告支付了本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管小*(身份证号:410901196107010022)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小写250000元),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借款期间约定按月计息,每月付息,月利率为20‰,到期日还本清息。借款人王**(身份证:410926196909083618)保证人李**(身份证:410926196511113629)立据时间:2015年1月14日”。王**还给原告出具了付息计划表,按月付息。双方均认可此借据系从以前付款还款转换而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清楚记载了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关于系与原告共同投资、原告系入股的辩解意见无任何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偿还原告管小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止,月利率按2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