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诉人徐*、尚**与原审第三人郑州万**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万**有限公司、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尚**、徐*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80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800元,退还上诉人尚学中、徐*10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