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尚学中等与郑州万**有限公司、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诉人徐*、尚**与原审第三人郑州万**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万**有限公司、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尚**、徐*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800元,退还上诉人郑州万**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800元,退还上诉人尚学中、徐*10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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