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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王**、王**、任小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王**、任小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2月4日经媒人郭**、陈**之手向被告下彩礼1200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王**过门,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14日被告王**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王**、任小烟,在平舆县杨埠镇任王**无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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