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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明申请义马杰信实业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与义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执行人义马**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义马**有限公司称,其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双方于2015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马**同意延缓四个月还清借款本金,在一年内偿还借款利息。在和解协议未到履行期限时,马**向三门**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三门**民法院在保全查封异议人土地的基础上,又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将异议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致异议人无法正常经营。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冻结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马**与义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并于2015年9月8日出具(2015)三法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义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义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查明,2015年8月3日义马**有限公司和李**等四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对原高××经手的义马**有限公司与李**等四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情况作了相应的约定,义马**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李**等四人欠款本金2215万元,利息参照三门**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计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与义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义马**有限公司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义马**有限公司采取的执行行为合法有据。义马**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中所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事实不符,且没有到执行法院说明协议的有关情况,以此为由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其冻结账户的查封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义马**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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