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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于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炜与被上诉人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炜不服魏**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于炜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向上诉人于炜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1月20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于炜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炜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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