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炜与被上诉人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炜不服魏**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于炜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向上诉人于炜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1月20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于炜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炜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