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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彭**、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彭**、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彭**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阳新区永泰街龙城项目21号地块1幢2-2502号房产中19万元的份额。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彭**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1分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彭**讨要欠款,被告彭**一直推拖不予归还。另被告曾麦*与彭**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按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彭**、曾**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李**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3月29日,被告彭**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五;2、2015年5月26日,彭**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从2014年3月29日起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3、义马**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一份。

被告彭**、曾**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彭**、曾**未到庭未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调查,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9日,被告彭**向原告李**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分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彭**讨要欠款,被告彭**均以无钱为由推拖,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彭**未归还原告借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另查,被告彭**与被告曾麦环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彭**为原告李**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数额及借款利率,原被告双方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彭**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彭**、曾**夫妇共同偿还,因此原告李**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欠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计息,按月息1分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彭**、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或三门**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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