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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牛**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于2013年10月23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偿还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336万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后,王**申请追加牛**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牛**与胡**连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河南省**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胡**、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的委托代理人司爱军,牛**的委托代理人王世方,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牛**于2015年12月17日分别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同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87210元,减半收取应为43605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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