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张*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等人与河南高**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罗**、刘**与被上诉人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王**与被告中国太平**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亿**限公司与高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刘**、刘**、刘**与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冀**、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宋**与陈**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