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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通**有限公司与李*、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阳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通**公司申请再审称:通**公司提起的是确认之诉,李*、韩*反诉为给付之诉,二者种类不同,且并不对立,无法达到抵销的诉讼目的,故本案不构成反诉,不能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将两诉合并审理,程序违法,剥夺了通**公司对李*、韩*所提给付之诉的反诉权,使通**公司应得的违约金无法主张,给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韩*提交意见称: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李*、韩*同意,虽然本诉是确认之诉,法律并未规定对确认之诉不能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通**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公司因与李*、韩*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通**公司提起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解除的确认之诉与李*、韩*提起的返还购房款的给付之诉,都是基于同一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虽然两诉之间并不存在抵销情形,但由于两诉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故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两诉并无不当。通**公司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解除,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的确已支持其诉讼请求,故通**公司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侵犯其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起请求李*、韩*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一审对此问题不予审理,并在判决中说明通**公司对违约金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且通**公司亦已提起违约金之诉讼,故通**公司称因一审法院允许反诉使该公司应得的违约金无法主张,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阳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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