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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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