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天天发货运信息部、被告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登封市卢店镇天天发货运信息部、被告登**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