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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所欠郑**的水泥款已付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提供的收条显示是林*送水泥款,郑国欣称其所持欠条是李*工地的货款,宋**提供的证据指向不明,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故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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