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弘润华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