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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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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