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同意将本院已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划拨给原告许昌市**)有限公司,现(2015)魏**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林州八**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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