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商丘**限公司的住所地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商丘**限公司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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