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商丘**限公司的住所地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商丘**限公司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