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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甲在三门峡高速出口附近汽车城一汽大众4S店工作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为林某某、张*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丙、安某某、彭**、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丁、程某某23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后林某某等23人在三**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某某等23人的车辆购置税凭证系伪造证件。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某、张**、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安某某、彭**、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程某某等陈述;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印章鉴定书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向18位车主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甲在三门峡高速出口附近汽车城一汽大众4S店工作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为林某某、张*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丙、安某某、彭**、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丁、程某某23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后林某某等23人在三**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某某等23人的车辆购置税凭证系伪造证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甲亲属已向18位车主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张*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2、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9月29日张*甲在三门峡黄河路天龙大厦门口被洛阳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害人付某某等人购买车辆情况。

4、谅解书及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张*甲亲属已对韦某某、彭**等18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5、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证明:涉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上的印章经检验,检材之间在印章周*、刻印字体规格、大小、字间距以及刻印字迹比例分配、印章边缘无规则刻印痕迹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均分别反映了不同印章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6、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付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实际应缴纳购置税1.3万多元,通过张*甲缴纳了1万元就办理了购置税完税凭证。

7、被害人代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代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万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8、被害人张*乙陈述。证明:2012年3月张*乙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万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7月刘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678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0、被害人韦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韦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2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任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163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董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5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月林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0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4、被**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马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5000元左右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5、被害人张**陈述。证明:2012年1月张**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218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6、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孙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8000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7、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杜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万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8、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13年3月李**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8000元左右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9、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月安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0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0、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9月高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车辆购置税应该是9000元左右,通过张*甲缴纳了约5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1、被害人南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南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给了张**11000元用于办理车辆购置税、保险、上牌等。

2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1月吕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正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000多元,通过张*甲花了12000元就办理了车辆购置税。

2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丁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20000元左右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4、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程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2888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5、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7月闫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1000多元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2月陈某某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0000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7、被害人彭*甲陈述。证明:2012年7月彭*甲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1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8、被害人彭*乙陈述。证明:2012年6月彭*乙在三门峡**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甲缴纳了19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9、被告人张*甲供述。证明: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张*甲在三**一汽大众4s店担任销售顾问。期间,张*甲通过他人为林某某、张*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高**(王**)、吴某某(彭**)、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丙(杜某某)、安某某、彭**、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丁、程某某23人办理了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从中获利3万余元。其中已经退还了18名客户的钱,一共有26万左右,有一半是王*乙退的。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甲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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