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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宋**与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宋**与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27号民事判决。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宋**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宋**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河南分公司、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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