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万**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万**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832元减半收取2241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993.5元减半收取399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