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唐**、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保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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