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公司、朱**、杨**、李**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公司、朱**、杨**、李**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九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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