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公司、朱**、杨**、李**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九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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