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盼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常保青与唐**、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昌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八**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公司、朱**、杨**、李**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淇**村民委员会、王**、王**、王**支付土地承包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何**、阳光财产**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新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赡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