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天**有限公司与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盼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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